2007年3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不放过行贿的才能把潜规则连根拔起
蒋宜

  一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正在席卷中国——从医生吃回扣到酒店收取进场费,一个又一个黑幕被揭开,一个又一个受贿者受审获刑。然而,这些新闻在大快人心的同时,也令人感到些许遗憾:给这些受贿者送钱的人在哪里?有没有受到处罚?
  《浙江法制报》3月1日的一则新闻多少弥补了这种遗憾——药商赖春生因涉嫌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原科长张来剑等人(去年8月已因受贿罪被判刑)巨额行贿而被提起公诉。
  行贿者和受贿者天然的就是犯罪共同体。然而,一旦丑行败露,这两者的下场通常又是截然不同的——受贿者“人人喊打”,免不了受刑罚,行贿者只要供出受贿者及贿款去向,鲜有受审的。
  之所以鲜有行贿者受惩处,一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犯罪要件的规定尚显模糊,这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体、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二是我们的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在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执纪人员为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策略,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能得到“宽大处理”。
  确实,从犯罪诱发的机理来看,在贿赂双方中,受贿一方是主要方面,因为受贿一方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源配置权力制造索贿机会,而行贿者之所以行贿,是因为有很多事不通过行贿手段就办不成。对行贿者的惩处要轻于对受贿者的惩处的司法心理大抵源自于此。
  其实,行贿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受贿。任何市场都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贿赂也不例外。没有“供”,哪来的“求”,行贿人与受贿者是“各取所需”。行贿人之所以要行贿,就是因为他们知道通过正常程序无法达到他们的目的,所以才用金钱开路,用金钱来加重“成事”的砝码。也正因如此,行贿人才会不择手段地让受贿者收下“好处”,行贿也才会出现“游贿”、“性贿”、“雅贿”等诸多“升级版本”。贿赂公行,既腐化了干部,毒化了社会风气,也破坏了社会公平的“规则”,其危害之烈是显见的。
  一位颇有“门道”的商业人士曾坦言:“我其实是贿赂的受益者。现在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贿为耻,而是以能找到‘关系’、办成事、赚到钱为荣。”(2006年第5期《半月谈·内部版》)可见,对行贿者的纵容,助长了行贿者对“贿赂无大碍”的普遍认同,反过来又必然会“惯坏”受贿者,最终会使社会心理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偏离方向,“潜规则”大行其道也就在所难免。
  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在这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中,行贿是起点。要斩断这条权力腐败链,对行贿者的惩处也要达到足够的法律威慑。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舟山行贿的药商被提起公诉才颇具积极意义,它让我们看到了将“潜规则”连根拔起的希望。